第三十二章 玩严谨是吧!-《北宋大法官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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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但是吕公著知道事情没有这么简单,他方才那么一问,其实是在试探李四,见李四如此爽快地认罪,肯定是他们早就串通好的。

    于是他果断喝止门口喧哗。

    果不其然,待人声尽散,张斐立刻又掏出两份状纸来,道:“小民代李四控诉其妻曾氏犯下擅去之罪,以及祥符县陈裕腾夺妻之罪。”

    许芷倩眼中一亮,激动道:“真是好一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。”

    门口又是响起一阵哗然。

    比起契约的时效性,他们更懂得什么戏卖,什么是擅去,什么夺妻。

    夺妻最好理解,就是抢夺别人的妻子。

    至于擅去,就是妻子抛弃原配丈夫,跟了别得男人。

    显然这三者是矛盾的呀。

    三罪最多只能存其二,不可能三罪共存。

    要么就是妻子与老王勾结,要么就是丈夫与老王勾结,不可能三个人同时有罪。

    这简直自相矛盾啊!

    吕公著还未看状纸,就道:“既然李四犯下戏卖之罪,其妻子是擅去之罪又从何谈起?”

    既然是李四戏卖妻子,妻子就应该是受害者,怎么成了被告人啊!

    张斐道:“曾氏在未完成纳征之礼,就自愿委身于他人,这分明就是擅去之罪啊。同理而言,陈裕腾当然也犯下夺妻之罪。”

    审案无数的吕公著,这回也被张斐弄得头昏脑涨。

    如果就常理而言,戏卖与擅去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,但律法并没有规定这一点,律法只是解释何谓戏卖,何谓擅去。

    那么如果分开来看的话,曾氏的确犯了擅去之罪,因为她是在没有完成纳征的情况下,就主动离开自己的丈夫,跑去跟别人结婚。

    因为李四当时并没有赶着她走,反而是眼巴巴,泪汪汪,满是不舍。

    陈裕腾亦是如此,他是在没有完成纳征的情况下,就将人家妻子给娶走了,这当然是属于夺妻,虽然中间没有人反抗,但不代表这就合法。

    想了半天,吕公著可算是理清楚了,归根结底,就在那份契约的生效日期上,他们都以为自己完成了合法手续,可因为陈裕腾之后追究利息,而导致这一切都变得不合法,因为这个交易日期是定在六月十五,行为却提前发生在六月初三,又怎么可能合法,三人谁又能幸免。

    此时此刻,不管是吕公著,还是许芷倩,都明白为什么之前张斐先让李四去祥符县告官,以及方才要控诉那份契约不合法,其目的就是要官府给出证明,表示这契约非常合法。

    只要这契约合法,那么整个交易就不合法。

    当然,如果三人都默认,那其实也算合法,官府也不会追究,关键现在是李四他不认,他认为自己违法,他若违法,其余二人自然也就违法。

    但是真要这么判,好像又有些不合情理,就差这么十二天,然后就判三人重罪,人家李四、曾氏都还是受害者,这好像也不妥啊!

    如果坐实罪名,除了坐牢,还得接受杖刑。

    处罚是很严厉得。

    毕竟这关乎礼法。

    吕公著非常慎重道:“由于此案还涉及到陈裕腾与曾氏,本官还得调查清楚,再做判决。退堂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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